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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零星采购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8/04/04 发布:管理员

 

南工校资[2018]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类固定资产的零星采购管理工作,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京工业大学家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采购是指采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人民币(下同)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活动。

第三条  能从网上商城直接采购的,按《南京工业大学“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采购属于政府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货物,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由使用部门(单位)和资源保障部共同从省级协议供货商或定点采购供应商处择优采购,其他渠道采购的一律不予建账入库。

第五条  采购用于提升原有仪器设备(软件)、家具性能的货物,原则上要从原厂家或原供应商处采购。

第六条  采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千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软件),经审批同意后,申购人可自行采购。

第七条  采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软件),属于通用类的,原则上通过“南京工业大学竞价系统”择优采购;属于专用类的,由使用部门(单位)成立采购小组通过谈判方式采购。

第八条  采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源保障部组织,通过谈判方式采购。

第九条  谈判邀请书由资源保障部在“南京工业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主页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须按照谈判邀请书要求将响应材料和报价单密封,并在指定时间送至指定地点,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谈判须成立谈判采购小组,由资源保障部和使用部门(单位)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谈判结束后,采购小组应从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编写《南京工业大学零星采购纪要》,报资源保障部审批。

第十三条  以零星采购方式采购的固定资产,其验收、建账入库、使用、处置等按照《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南京工业大学家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41日起施行,原《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南工校资[2007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单位)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源保障部解释与修订。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转载自资源保障部:http://wzc.njtech.edu.cn/new/view.asp?id=1795&class=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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