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南工校研[2012]2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强化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管理,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江苏省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旨在使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工程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得到系统的训练。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防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对于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导师要对研究生提出严厉批评,并责令其改正;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导师采取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内容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项比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结合检测报告增加相应审查指标项。
第七条
由各学院负责在研究生答辩前30天,汇总本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稿,统一报送至校研究部进行学位论文检测。校研究生部负责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以便各学院、导师和研究生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的审查、指导和修改。
第三章 处理意见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负责。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结合本单位或学科实际,对检测的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对其中“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明显偏高、学位论文中存在明显问题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应推迟答辩。
第十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分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三个层面,对认定结果的处理意见由学校统一规定,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研究生部学位办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检测结果处理意见分以下三种类型:
1、修改后答辩。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
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2、推迟答辩。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须停止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工作,推迟6个月以上时间重新申请。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
3、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抽查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 ≤15%,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做相应修改后直接参加答辩。
2、“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15%且≤30%,视为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修改后答辩或推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3、“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30%且≤45%,视为有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推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4、“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45%,视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一经认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各学院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的7天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意见与学位论文评审处理意见出现的不同情况,从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要求出发,实行从严原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