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场所,除学校统一规划使用外,一般不准移作它用,不准存放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更不准存放自行车、家具等个人物品。
第二条 增强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守则,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安静,注意安全卫生,严禁吸烟、餐饮、住宿或娱乐。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穿好实验服,戴好护目镜,有必要时戴口罩、手套、防护面罩等。
第五条 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使用、有详细的使用台账,严格双人双锁保管。
第六条 对高压气体钢瓶和压力容器,应严格按规定存放,有固定装置;用后关闭阀门,严禁违章操作;气体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必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七条 因实验确实需要,反应仪器设备要求连续运行的,必须有专人守护,不得擅离职守。进行危险性实验时,指导老师必须全程现场指导。
第八条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必须有人值守(或每隔10-15分钟检查一次);烘箱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九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乱拉乱接电源、多个接线板串联供电,接线板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不得超负荷用电;室内线路、通风及防火设备应该经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条 各实验室明确安全负责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结束和下班前,必须关闭水、电、气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
第十一条 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各类事故等方面的预防措施。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制度所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隐瞒事故,知情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抢救,保护现场,逐级上报。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奋力抢救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非本室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参观、访问,校内人员须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外人员须经院系领导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否则不准随意进入实验室;来做实验的应办理有关手续,按章收费。保密项目的实验场所一律不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和国内同行交流经领导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限开放。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接纳外来人员实验、参观、学习、访问等均由室主任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和器材均由专人保管,建好帐卡,确保帐物卡相符。所有人员应尊重管理人员,按章办事,严禁随意搬动、使用、借出和拆卸、改装仪器设备。违反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仪器报废需由保管人上报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随意赠送、变卖、丢弃、调拨和挪用。仪器使用期间由使用人保管。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实验室之间相互调剂借用需经室主任批准后,到保管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校外单位借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大型精密仪器出借或因合作研究需要将仪器设备放在校外合作单位使用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仪器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防晒、防霉等,注意做好机械部件擦拭、上油、电子设备的通电以及计量、检修工作。需要恒温恒湿、气体等特殊条件养护的仪器设备应配备相应的设施条件。
第十七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必须先初步了解使用方法,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必须进行培训和严格考核,取得上机资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如发现损坏,应立即向室、系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教师要严格要求,并将遵守实验守则情况作为学生实验成绩评定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对不宜对外公开的实验报告、数据、图纸、工艺路线、技术方案一律不得外传。
第二十条 做好实验室卫生工作,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始终保持室内外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