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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8/10/08 发布:来自:aq

附件1: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南工校资[20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加热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实验事故发生,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实验室加热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培养箱、电炉、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及油浴、沙浴、金属浴、水浴等浴锅。

第三条 各单位须选择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商生产的定型产品,不得擅自改造或维修;须加强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定期检查设备安全状态,杜绝违规操作。

第四条 新增5千瓦(含)以上加热设备的单位,应按照《南京工业大学大功率电器的使用规定》执行。控制开关应选用合适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能接触到的导电材料的外壳都应可靠接地,做好等电位保护。

第五条 实验室加热设备应放置在坚固、平整、阻燃的台面上,远离消防通道;周边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可离开。

第二章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单位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和应急预案,报备并张贴上墙。

第七条 烘箱内应采用搪瓷、不锈钢、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不得用塑料等易燃容器,不得加热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运行期间,须加强观察(一般需每隔1015分钟观察、记录)。如因特殊情况需开机过夜的,须向学院报备,并做好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替代。

第十条 施行实验室明火电炉许可制。如确实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使用明火电炉者,使用人须填报《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申请表》,明确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由学院(单位)分管实验室领导审核,报资源保障部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明火电炉使用申请人为其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明火电炉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承担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明火电炉在使用过程中须采取防火、防爆、隔热处理等措施;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超区域使用。

第四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当与适量的受热介质,并检查介质的安全状态(如是否出现氧化凝固或结块等),才能通电。

第十四条 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受热介质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五章 其它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盛装液体须适量,避免液体沸腾外溢,损坏电磁炉。同时注意观察,避免干烧损坏。不要触摸电磁炉的灶面,防止烫伤。

第十六条 处在通电状态的电烙铁,未使用时须摆放在烙铁架上,防止引燃其他物品。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章 加热设备的报废

第十七条 在使用期限内的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经校正或修复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及时作报废处理。具体要求参照《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不建议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加热设备。但状态良好的,使用单位若需继续使用,须每年对其工作状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对当事人及安全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由资源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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