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实验室是学生从事学习和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在每个科研实验室从事学习和科研活动的研究生为该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共同责任主体。为加强学院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教发厅函〔2018〕216 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苏教办安函〔2019〕1 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函〔2018〕45 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教科〔2019〕1 号)、《关于印发《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工校实〔2019〕2号)等国家、江苏省、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环保检查
(一)本规定中的安全环保检查项目包括:
(1)实验室易制爆、民爆、易制毒、剧毒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环保管理;
(2)实验室溶剂贮存的安全环保管理;
(3)实验室气瓶安全环保管理;
(4)实验室高温、高压、超低温设备安全环保管理;
(5)实验室固废安全环保管理;
(6)实验室废液安全环保管理;
(7)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环保防护管理;
(8)实验室水电安全环保管理;
(9)学校、学院发布的其它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本规定中的校外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是指由国家、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校内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指由校领导、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校园安全部、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特殊时期指暑假、寒假及其它节假日,重大或重要活动期间。
(三)本规定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是指:涉及化学品台账管理、化学品贮存管理、设备管理等的主要责任人为实验室管理员,次要责任人为当日值班人员;涉及实验室水电管理、废液和固废管理、劳动保护管理等的主要责任人为当日值班人员,次要责任人为实验室管理员。关于本规定中的责任认定,若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能够落实安全环保检查中出现问题的实际责任人,则由实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按主要责任人对待,其他人不再承担责任。
(四)凡在校外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中发现问题且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人本年度学业奖学金降一等直至最低等,次要责任人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10分;发生两次或以上,主要责任人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直接降至最低等,同时取消其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的资格,次要责任人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20分。
(五)凡在校内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中发现问题且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两次,主要责任人本年度学业奖学金降一等直至最低
等,次要责任人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10分;发生三次或以上,主要责任人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直接降至最低等,同时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20分,次要责任人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20分。
(六)凡在校外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中发现问题且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同时在校内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中发现问题且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人本年度学业奖学金降一等直至最低等,同时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15分,次要责任人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15分。
(七)凡在特殊时期未按学校、学院通知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且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一次,该实验室(课题组)全体研究生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15分;发生两次或以上,主要责任人本年度学业奖学金降一等直至最低等,同时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20分,次要责任人在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时扣20分。
二、安全环保事故
根据《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奖惩管理办法(试行)》(南工校实〔2019〕2 号),安全环保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等级。
(一)凡所在实验室(课题组)发生一级安全环保事故一次,该实验室(课题组)全体研究生本年度学业奖学金降一等直至最低等;发生两次或以上,取消该实验室(课题组)全体研究生本年度参评国
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的资格。
(二)凡所在实验室(课题组)发生二级安全环保事故一次,取消该实验室(课题组)全体研究生本年度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的资格,并且本年度学业奖学金降一等直至最低等。
(三)凡所在实验室(课题组)发生二级安全环保事故两次,或三级或四级安全环保事故一次,取消该实验室(课题组)全体研究生本年度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的资格,并且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直接降至最低等。
三、附则
(一)在科研实验室从事学习、科研活动的本科生奖学金评比参照本规定。
(二)本规定原则上按实验室执行,对于有多个课题组共用的实验室按课题组执行;对于共用实验室中的公共区域,按实验室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
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