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校编制外科研用工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及课题组:
随着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科研任务不断增加,为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部分科研单位和课题组使用了一定数量的编制外人员。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学校编制外科研用工的管理,根据《南京工业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南工校人[2007]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南工校人[2007]6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现将科研用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凡因科研工作需要外聘用工的,必须根据学校人事处制订的编制外劳动用工相关规定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技术岗位所聘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3、科研用工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提出用工申请,拟定用工协议,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并报请校长授权由所在学院(部门)与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协议)。所有课题组用工人员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4、科研用工的形式:根据学校与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课题组提出用工申请报所在学院(部门),经学校授权由所在学院(部门)与汇友公司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5、有关科研用工的各项费用由课题负责人在其科研经费中列支。报销时由有关学院(部门)领导签批。
6、各学院(部门)负责将科研用工情况报科技处备案。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未签定劳动用工合同的,一律不得开支科研用工费用(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
学校广大科技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确保科研用工的规范、合法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处
2007年12月23日